湖州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建立健全湖州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湖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校采购事务中心审定,入驻校评审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的校外评审专家人员。本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三条 采购事务中心负责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解聘等工作,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维护。
第四条 专家服务范围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二)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协助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为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学校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前款第(二)项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无相关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报采购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相关人员申请成为采购评审专家,需按要求填报《湖州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材料,经采购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交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入驻评审专家库管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员一经审核通过录用,采购事务中心应根据评审专家专业领域分类建立相应的专家子库,及时更新完善评审专家个人档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资质、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事务中心,办理评审专家信息变更。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我校活动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采购制度及论证、评审项目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采购项目进行专业论证权、独立评审权;
(三)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推荐权;
(四)按规定依法获得相应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我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准时参加评审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因故请假需及时上报采购事务中心,不得私下转托他人评审;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采购业务培训;
(四)配合学校采购组织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接受并解答采购人或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
(五)不私下接触供应商、不违规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不透露评审细节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应保密情况;
(七)接受学校采购事务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告知的义务;
(九)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和政策法规等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审,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陷、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不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与使用
第十三条 采购事务中心负责校内开标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采购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一般为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抽取工作应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工作人员应对被抽取评审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采购部门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推荐相关领域评审专家,由采购事务中心随机抽取。采购部门推荐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关推荐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采购评审、采购文件、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所需专家,由采购事务中心确定,已邀请专家在评审活动时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校内开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低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人员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部分评审难度较低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可由申报单位、出资单位、归口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督部门对评审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另行抽取评审专家;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与采购活动存在如下回避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已参加过该项目采购文件等论证活动;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如因回避、缺席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人数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事务中心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费用由邀请人员或抽取人员所在部门支付,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湖州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湖院发〔2023〕47号。
异地评审专家来我校参与采购活动的,其交通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未完成所参与采购活动中途离场,或者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及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五章评审专家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事务中心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要求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签署廉洁承诺书。评审小组各成员应遵守承诺,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本校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经采购事务中心批准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驻我校评审专家库的;
(二)本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四)未确切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专家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或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长期为我校提供评审服务的;采购事务中心应对专家进行移库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本人工作单位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专家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采购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