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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8

湖州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业务和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单独编制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的遴选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2年遴选一次,遴选数量为6家。如因考核不合格、解约等因素造成代理机构数量不足3家的,启动遴选程序增补,服务期与原服务期同步。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内容

条 代理机构工作内容依据双方协议确定,通常包括:

(一)承接采购项目,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及采购工作方案编制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二)审核、确定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确保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三)依法依规完成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答疑澄清、评审专家抽取、评审组织、成交(中标)发布、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对开标及评审工作全程录音录像;

(四)根据需要协助学校完成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备案等工作;

(五)负责委托授权范围质疑和投诉处理,及时报告采购实施重要情况;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负责整理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应完整规范,录音录像清晰可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同时提交学校存档;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中标结果等文件均须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程序。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事务中心共同负责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管,采购事务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建库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首轮安排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专业特长进行委托代理。

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事务中心共同组织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轮次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轮次考核是在每个采购轮次结束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事务中心、申报单位归口单位等组成五人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表详见附件)。

(二)年度考核由轮次考核和年底考核组成,轮次考核占比80%,年底考核由考核小组依据代理机构年度服务情况,结合抽查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等进行考核,占比20%

第九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一)轮次考核前两名的代理机构,优先向其委托采购项目。轮次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暂停向其委托采购项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自遴选以来累计两次轮次考核不合格的,本年度内不再向其委托采购项目。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下一年度轮序的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不再向其委托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我校采购项目的资格,造成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或未能按委托协议完成项目的

)在委托项目中被投诉、举报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成立的;

)有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舞弊等失信行为的;

)因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擅自发布超预算价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擅自修改实质性条款内容的;

泄露、伪造、或者销毁采购活动文件,未提交档案或提交的档案存在错误的;

)学校依法认定为侵害学校利益的不良行为。

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事务中心具体承办。

湖州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